大同订婚后强奸案二审宣判后,网上突然多了很多“STR专家”,抓住之前媒体报道的上诉书中提到受害者“处女膜完整”、“送检的女方内裤、阴道擦拭物、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”,坚决认为没有在受害者下体检测出男方DNA,就意味着双方根本未发生性行为。
其实这种说法连起码的逻辑都不过关,而且这些突然冒出来的STR专家,几天前恐怕连STR是什么都不知道。
STR是指short tandem repeats,短串联重复序列,也有叫做微卫星,或者simple sequence repeats(缩写SSR),是指基因组里两个或多个核酸序列重复。DNA的序列是ATCG四种碱基来构成的,比如在人类基因组的某个位置上出现了AGAGAG这样的重复,这就是一个STR。
STR的特点是人群内有极大的多样性。比如上述我们举例虚构的一个以AG为重复单位的STR,可能在我身上是3个重复,AGAGAG,在你身上就是4个了,是AGAGAGAG。由于这样的多样性,遗传学家可以利用STR来构建一个区分不同个体的遗传学图谱。
STR图谱在现实中最大的用处便是法医学的DNA检测。
人类基因组上已知的STR位点超过一万个。但实践中,法医DNA检测不用去测一万个STR位点,实际上连100个都不会测。这是基于概率。
假设某个STR位点A,人群里具有特定“基因型”A1的比例是10%。这样我们测100个人,可能有10个人是A1,没法判断具有该基因型的血迹具体来自何人。可是如果我们再加入一个与上述STR位点完全独立的另一个STR位点B,该位点具有某个特定基因型B1的比例也是10%。两个位点都测一下,基因型是A1B1,概率就只有1%(10%*10%)了。
在法医学历史上,美国最早只用13个STR位点,因为根据概率,这已经是千万人里都不会有重复的了。推算出13个STR位点可以确定一个人独特的基因组图谱,还和中国有点渊源,因为那是现在复旦大学校长,遗传学家金力教授早年在美国的研究成果。
美国FBI负责维护的DNA比对库叫CODIS(DNA联合索引系统),里面的主力DNA档案就是STR,2017年以前都是13个STR位点,17年后扩展到20个。
STR可以精准地对应到个人,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采集到的样本都能构建出完整的STR图谱。
因为DNA会降解,也可以被破坏。实际上考虑到DNA检测可能出现不理想情况,美国的CODIS允许录入不完整的STR,只要有8个STR,对应基因型在人群里的概率小于千万分之一就可录入国家级数据库(CODIS有国家、州、地方三个级别)。
性侵案里,司法、法医机构同样要考虑DNA检测在现实中的局限性。
性侵案件里检测DNA,其实是检测有多少DNA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身上,这个过程本身是没有绝对标准。
大家一般想到的会是男性罪犯射精留下的体液。“理想情况”下,如果罪犯留下大量体液,法医能及时采到样本,中间没有出现清洗等能清除罪犯体液的情形,STR检测找到罪犯的DNA难度不大。
可是罪犯犯罪时从来不会去考虑给法医创造理想情况。有些罪犯可能使用避孕套,还有一些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射精或射精很少(注意中国强奸罪的标准是插入,不是射精,因此即使没有射精或者没有证据显示在受害人体内射精,仍不能免罪,也不属于强奸未遂)。
性侵案对受害人的创伤也意味着不少受害者事后可能会清洗,影响之后DNA检测的灵敏度。也不是所有受害人都能做到尽快报案。这些当然不能说是受害人做错了什么,在性犯罪中,有错的永远是且只是犯罪者。只是罪案中的法医检测不得不面对各种客观条件限制。
在美国,大多数地区有针对性侵案的72小时规定,即只在案发后72小时从受害人身上采集DNA。之所以有72小时的规定,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因为这是阻断大部分性传播疾病的窗口。而嫌犯DNA检测出的时间,实际个案差异很大,但还是遵循离犯罪时间越近越有可能成功获取DNA信息的规律。
大同强奸案二审宣判后,网上一些突然冒出来的STR专家搜集文献说案发后多天都有在女性下体检测出男性DNA的例子,以此为据说大同案里没测出DNA就是没发生性侵。
比如很多人引用一篇2015年发表的关于Y染色体STR检测的论文:
说这篇论文里显示没有检测出精子的样本里也查出了Y-STR,所以大同案里STR阴性就是根本没发生性行为。
但实际上这篇论文摘要里明明说了,成功检测出Y-STR(检测出三个位点或以上为标准)的是30%,要是检测出相对完整Y-STR(10个或以上位点)的比例只有21%。
其实这又有什么难以理解的,2016年爱尔兰的一项法医分析显示超过48小时,阴道、肛门采样检测出精子的可能性会大幅降低。
DNA检测仍然依赖于包括精子在内的细胞样本,由于时间、环境等因素,当这些细胞样本难以检测到时,DNA检测的难度也会增加。
英国2017年修订的性侵样本检测建议里,建议性侵发生后,168小时内的阴道样本,72小时内的肛门样本,24小时内的口腔样本,适合做DNA检测。但这种检测建议只是说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更有希望检测出嫌疑人DNA,既不是说过了这个时间绝对检测不出,也不是说在这个时间内绝对可以检测到。
包括STR检测在内的DNA检测,必然受到实际犯罪情况、样本保留状况,以及具体检测实验的条件等多个因素影响——有些实验室用的仪器灵敏度更高,有些则可能差一些。
DNA检测在法医中的应用是帮助受害者,让我们可以有更多方式、更大的机会找到真凶,不是用来消灭其它证据,限制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机会。
大同强奸案里,虽然“送检的女方内裤、阴道擦拭物、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”,但在床单上检测出精斑、混合DNA,案发后不久的行车记录仪录音里嫌疑人承认发生了性关系,警方笔录里嫌疑人依然承认这一点,甚至在案件审理时,辩护方也没有否认发生了性关系,只是辩解女方没有反对发生性关系(参考婚房里的强奸案)。
网上那些信誓旦旦双方没发生性关系的STR专家们,是你们在场,还是被告在场啊?
另外,必须要指出,即使在建立疑罪从无原则很久的欧美,刑事案件有罪的“beyond reasonable doubt”(排除合理怀疑),并不是如今网上一些人宣传的“口供都不可靠”、“不能仅凭口供定罪”。
例如,2021年,美国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的判例明确了强奸案中,即使是受害人单方面的指控,也可以作为充足的证据来定罪。
注意,这不是强奸案特殊处理,而是让强奸和其它犯罪一样。
排除合理怀疑没有特别的公式,不是说有了DNA就能排除合理怀疑,口供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。
以美国为例,检方、法官、陪审团都会考虑受害人指控的可信程度,包括是否有动机撒谎,指控内容是否合理等等,辩护方还有机会在交叉盘问时提出质疑,寻找供词中的漏洞。
当某个案件仅凭被害人的指控就定罪,并非有人说XX欺负了我,这XX就被关进了大牢,而是经过整个诉讼审理过程,法官/陪审团确信,虽然只有这单方面的指控,但这个指控足够可靠,足够排除合理怀疑。
如今有一种非常荒唐的观点,觉得性侵案很容易诬告。实际上,欧美统计显示强奸指控里只有2-6%属于不实指控,和其它犯罪的诬告比例没有差别。如果你每次进商场从不担心被喊是贼,你就没有道理担心有人诬告你不轨。
回到大同强奸案,这也完全不是受害人单方面口供定罪,受害人的瘀伤、房间内窗帘被烧的痕迹、电梯监控里的拖拽、拿走被害人手机,这些物理证据都在验证被害人的指控。
反观坚信被告冤枉的“网络速成STR专家”们,他们的证据是什么呢?除了认为被告承认发生的性行为并没有发生,还有什么?女方收了彩礼?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里哪一条写了彩礼等于性同意?
不同意就是不同意,这三个字有那么难懂吗?英文里“不”也很简单,就两个字母,No,如果连这两个字母都不懂,那么也没必要来扯三个字母的STR了,那个更懂不了。